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一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四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等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九四○○一九八四二號函文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原為九十五年六月八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四十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