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8432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樓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地下1樓代理人林錦田債務人高峻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彥興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高峻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請求債權金額及利息、執行費之依據及計算方式(須以移轉命令發生效力之月份數及第三人 朱亞琦 之薪資為計算基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債務人高峻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1年4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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