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5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5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姿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7,304元,及其中新臺幣41,626元,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5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逾期1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300元,逾期2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400元,逾期3個月者須給付新臺幣500元之延滯金,其應計付之延滯金以連續3個月計算為限,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485元,及自民國95年4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