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01號原告 林玉櫻 被告 陳木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8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