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本件原告與 廖宜飛 、 廖盈欣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拾伍萬貳仟陸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費用伍佰元,尚應繳納陸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順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3日
書記官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