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9號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以上上訴人與乙○○因95年素字第號169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進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