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上易字第9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98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審易字第1699號中華民國96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1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1項、第
2項、第367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經原審論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後,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理由狀以:上訴人目前尚有其他案件尚未審理,懇請鈞院一同審理,以便合併執行云云。惟上訴人並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提出新證據或指摘、表明原判決有何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所稱「具體理由」尚非相當。按之上開規定,上訴人之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
372條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書記官吳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