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0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
巷1號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肆佰玖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前就讀朝陽大學時,邀同債務人乙○○○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6筆,總計380,098元,約定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之本金,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其中附表編號4至5係債務人於民國91年8月1日另與聲請人訂借貸款額度借據新台幣柒拾捌萬元整,動用期限自民國91年8月1日起至債務人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債務人應向本行提出「撥款通知書」於期限內動用額度,本行憑此「撥款通知書」撥款。借款利率依本行與教育部議定之利率計息。倘借款人對所負之債務,不依期還本付息經本行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行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逾期放款逾期六個月即轉入催收款項,本案轉列催收款項之日期為96年12月1日,當時本行基本放款利率為6.236%,另加計年率0.5%固定計算後之利率為6.736%。
(二)債務人甲○○畢業後自民國96年5月1日起,並未依約履行繳納本息,迄今尚欠本金256,499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債權人履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借據約定,借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乙○○○既為連帶保證人,對其所擔保之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3月3日
書記官汪清文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97年度司促字第4005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607元│96年5月1日│7.7%│96年6月2日│├──┼────────────┼───────────┼───────────┼───────────┤│002│63,453元│96年5月1日│7.502%│96年6月2日│├──┼────────────┼───────────┼───────────┼───────────┤│003│63,453元│96年5月1日│7.502%│96年6月2日│├──┼────────────┼───────────┼───────────┼───────────┤│004│62,000元│96年5月1日│6.736%│96年6月2日│├──┼────────────┼───────────┼───────────┼───────────┤│005│65,986元│96年5月1日│6.736%│96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