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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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3號原告柏佑地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柏佑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學毅 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係請求判命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40,00
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8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19,216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