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基簡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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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基簡字第3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基簡字第34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克強上列被告丁克強因107年度基簡字第341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刑事簡易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丁克強住基隆市○○區○○路○○巷○○弄○○號、居基隆市○○區○○路○○○號之1,惟住所為廢棄屋無法為寄存送達,應行送達之刑事簡易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日
書記官佘筑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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