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06號原告 鍾振光
5號原告 鍾振宏 原告 鍾隆善 原告 鍾和善
3號原告 鍾邱嬌妹
5號原告 鍾振達
號前列六人共同被告 鍾振錦 被告 鍾謙善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振錦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7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0日
書記官姜國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