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48號
上 訴 人 張錦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何瑞照 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上訴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表
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正如上所述完整之上
訴聲明;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未補正上訴
聲明,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源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