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簡字第1484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謝華卿
被 告 喇外. 達賴 即 陳誠元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里○○○街○○號2
樓之1」,有戶籍謄本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