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勞簡字第4號
原 告 盧孟聖
被 告 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省嘉義市支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中華民國紅十字會台灣
省嘉義市支會最新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書狀,應記載:有
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若未記載即係書狀不
合程式。復按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
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補正者,應認起訴不合程式,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具狀起訴並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
所,應予裁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