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899號民事判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8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李欣潔簡旻毅
被   告  李秀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3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
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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