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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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1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蔣元偉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蔣元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蔣元偉前犯詐欺等案件,經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2月7日核准假釋,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廷宜
法官蔡川富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宬樂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