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9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趙連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趙連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趙連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民國112年12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403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洪榮家法官吳育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宥鈞中華民國112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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