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702號聲請人即被告 莊漢文 選任辯護人 王銘助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111年度訴字第477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莊漢文(下稱被告)前曾聲請發還扣押物,經本院准予閱卷替代,然依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7條規定:「營造業應於每年六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間檢附承攬工程手冊及前一年或最近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申報書或經會計師簽證資產負債表,向登記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為此聲請發還附表所示廉政署編號6-2-2、6-2-26、6-2-27、6-2-30等證物之契約、開工報告、結算驗收證明書正本,以利被告依首揭規定申報稅務等語。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14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始得依上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事實審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1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次同以報稅事由向本院聲請發還相關扣案物時,業據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0日以111年度聲字第626號裁定(下稱前次裁定)認定:本案既尚待賡續審理,關於被告所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之成立,乃至於是否有其他犯罪所得待釐清等節,均有待逐步調查確認,而存在須檢閱相關證物原物之可能性,本院衡酌案件進行之程度、事證調查之必要性,認相關扣押物仍有繼續扣押留存之必要等語,裁定駁回發還扣押物之聲請,然仍准予被告預納費用後付與附表編號1至35所示證物影本在案,此有前次裁定之檢索資料附卷可憑。而被告以相同理由再度提出本件聲請之時,前次裁定所考量相關背景因素並未有任何更易,且經本院電詢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承辦人員亦表示:現階段營造業申報淨值及承攬總額之流程,僅須依據自己欲填寫之數據填寫申報書即可,且法條所稱「承攬工程手冊」並未要求需要正本,事後方會派員查核等語綦詳,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佐(聲字卷第9頁),是聲請意旨所指稅務申報流程既無檢附承攬工程手冊正本之必要性,且本院於前次裁定亦有准許被告於預納費用後取得相關證物之影本,已足兼顧被告盡其納稅義務之需求。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明松
法官王祥豪法官陳薏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
書記官林曉汾附表本裁定編號廉政署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㈠110年12月28日上午6時44分起,在彰化縣○○鎮○○路○○巷00○0號及相通連之處所所扣得(受搜索人:崇萱公司)16-2-1國道三號南下139公里路段邊坡維護工程資料壹冊26-2-2南投段轄區路權維護工程資料壹冊36-2-3109年斗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資料壹冊46-2-4109年苗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資料壹冊56-2-5108年斗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資料壹冊66-2-6投標資料壹冊76-2-7107至109年匯出款帳記資料壹冊86-2-8110年度支出帳記資料壹冊96-2-9109年度支出帳記資料壹冊106-2-10斗南段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109年7月至110年6月)資料壹冊116-2-11104年至110年發票登記資料壹冊126-2-12108年至110年派工資料壹冊136-2-13「中分局一般勞務作業工作109年2月至110年1月-A南投B斗南C大甲D苗栗」資料壹冊146-2-14 陳嘉文 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156-2-15崇萱公司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166-2-16漢昌工程行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176-2-17莊漢文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186-2-18崇萱公司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196-2-19漢昌工程行陳嘉文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206-2-20莊漢文溪湖鎮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216-2-21莊漢文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226-2-22莊漢文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壹冊236-2-23崇萱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肆冊246-2-24陳嘉文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貳冊256-2-25尚邑公司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肆冊266-2-26中分局一般勞務作業工作109年2月至110年1月-B斗南之契約壹冊276-2-27斗南段轄區事故處理及勞務工作(109年7月至110年6月)契約壹冊286-2-28南投段轄區路權維護工作(108年4月至109年3月)第末期保留款期估驗款案壹冊296-2-29中分局一般勞務作業工作109年2月至110年1月-B斗南之開工核足資料壹冊306-2-30南投段轄區路權維護工作(109年4月至110年12月)開工報告壹冊316-2-31109年斗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之結算驗收證明書壹冊326-2-32109年苗栗段轄區邊坡維護工程之工程結算驗收證明書壹冊336-2-33尚邑公司請款明細壹冊346-2-34尚邑公司勞健保資料壹冊356-2-35103年至107年支出登記資料壹本366-2-36莊漢文行動電話壹支376-2-37陳嘉文行動電話壹支386-2-38隨身碟(ADATA廠牌)壹個㈡110年12月28日上午10時46分起,在彰化縣○○鎮○○路○○巷00號及相通連處所執行搜索(受搜索人:莊漢文)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㈢1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20分起,在彰化縣○○鎮○○○街00號1樓及相通連處所執行搜索(受搜索人:崇萱公司)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㈣110年12月28日上午11時8分起,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0號及相通連處所執行搜索(受搜索人:尚邑公司)未發現應扣押之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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