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5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563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福進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9773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1年度審易字第2755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李福進犯如附表所示拾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李福進於民國96年1月至11月間,擔任「○○36號」漁船(編號000-0000)之船長,明知中華民國船舶,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竟基於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駕駛「○○36號」漁船,搭載如附表「船上成員」欄所示不知情之船上成員,自如附表所示之安檢所報關出港後,未經許可,航行進入如附表「航程」欄所示之大陸地區,並以不詳方式購買如附表「私運進口魚貨種類及數量」欄所示已逾管制數額之管制物品魚貨後,再由上開人等裝載於「○○36號」漁船船艙內私運進口,嗣於如附表「進港時間」欄所示時間,自高雄第二港口中和安檢所以自行捕獲如附表所示各漁貨報關進港,私運上開管制物品進入臺灣地區(編號1至10分別涉犯私運管制物品進口逾公告數額罪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890號、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66號駁回上訴確定),而經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南部地區巡防局第五岸巡總隊將載運之魚貨過磅秤重及拍照後,查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福進於警詢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97年8月12日漁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98年3月10日漁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之「○○36號」漁船航跡圖、航跡表及漁業執照、機漁船(含船員)進出港檢查表、漁船進出港申請書、漁船載運漁產品是否自行捕獲諮詢表等資料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李福進所為,均係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
80條第1項予以處罰。其先後10次犯行,犯意各別,時地不同,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自10多歲起即以捕魚維生,因漁業資源日益枯竭、捕獲魚貨不足,乃駕駛漁船多次非法進入大陸地區買魚,並考量其犯後自始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為國小畢業,擁有船舶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被告如附表編號1、2所示非法進入大陸地區之時間均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復無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爰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各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與其餘不得減刑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36號(000-0000)」漁船固為被告所有用以觸犯本罪所使用之船舶,本於比例原則,沒收該高價船舶顯不相當,爰不為沒收諭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8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洪培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書記官葉姿敏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航行大陸地區之許可)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罰則)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28條規定或違反第28條之
1第1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28條之1第2項規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上1千5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前項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或營運人為法人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並科以前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刑法第7條之規定,對於第1項臺灣地區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私行運送大陸地區人民前往臺灣地區及大陸地區以外之國家或地區者,不適用之。
第1項情形,主管機關得處該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一定期間之停航,或廢止其有關證照,並得停止或廢止該船長、機長或駕駛人之執業證照或資格。
附表
┌─┬────────┬───────┬─────────┬────────┬───────┐│編│船上成員│出港時間│航程│私運進口之魚貨種│主文││號│├───────┤│類及數量│││││進港時間││││├─┼────────┼───────┼─────────┼────────┼───────┤││陳○春(船員)│出港時間:│出港後,向西北航自│烏賊3噸│李福進犯臺灣地││1│陳○祥(船員)│96年1月19日1時│臺南縣將軍漁港行,│ 巴朗 10噸│區與大陸地區人│││洪○達(廚師)│10分│於96年1月20日18時│鰻魚9噸│民關係條例第八│││林○才(輪機長)├───────┤43分許,航行進入大│劍蝦3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陸地區福建省東山縣│扁魚1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1月27日19│北方某港,停留至同│小卷1噸│區罪,處拘役貳││││時50分│年月26日17時7分返│扒皮魚3噸│拾日,如易科罰│││││航,於左列時間航抵│以上總重30噸│金,以新臺幣壹│││││高雄港第二港口(即│(未扣除冰重)│仟元折算壹日;│││││前鎮港)而進港││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夏○來(船員)│出港時間:│自高雄港第二港口出│下雜魚20噸│李福進犯臺灣地│││陳○祥(船員)│96年4月8日1時│港後,向西北航行,│沙溜2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春(船員)│10分│於96年4月9日16時18│皮刀魚3噸│民關係條例第八│││林○才(輪機長)├───────┤分許,航行進入大陸│青魚2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地區福建省東山縣北│狗母3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4月19日19│方某港,停留至同年│沙蝦1噸│區罪,處拘役貳││││時11分│月17日17時10分返航│以上總毛重31噸│拾日,如易科罰│││││,於左列時間航抵高│(未扣除冰重)│金,以新臺幣壹│││││雄港第二港口而進港││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拘役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呂○來(輪機長)│出港時間:│自高雄港出港後,向│沙溜10噸│李福進犯臺灣地│││夏○來(船員)│96年4月23日10│西航行,於96年4月│雜魚20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祥(船員)│時20分│25日12時23分許,航│小卷3噸│民關係條例第八│││陳○春(船員)├───────┤行進入大陸地區廣東│扁魚1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省靠近香港某港,停│四破魚3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5月4日18時│留至同年月27日11時│沙蝦0.5噸│區罪,處拘役貳││││20分│49分許,續啟航向東│ 蝦仁 0.5噸│拾日,如易科罰│││││北航行,至同年月28│魚肉0.2噸│金,以新臺幣壹│││││日21時50分許,航抵│以上總重38.2噸│仟元折算壹日。│││││大陸地區福建省東山│(未扣除冰重)││││││縣北方某港,停留至│││││││同年5月3日15時28分│││││││許,向東南返航,至│││││││左列時間航抵高雄港│││││││第二港口而進港│││├─┼────────┼───────┼─────────┼────────┼───────┤│4│呂○來(輪機長)│出港時間:│自高雄港第二港口出│煙仔15噸│李福進犯臺灣地│││陳○祥(船員)│96年5月7日14時│港後,向西北航行,│沙溜10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春(船員)│13分│於96年5月8日11時35│雜魚15噸│民關係條例第八│││夏○來(船員)├───────┤分許,航行進入大陸│魷魚嘴0.05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地區福建省東山縣北│小卷0.2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5月18日18│方某港,停留至96年│ 沙蝦仁 0.2噸│區罪,處拘役貳││││時14分│5月17日11時30分許│日月貝0.2噸│拾日,如易科罰│││││返航,至左列時間航│螃蟹2噸│金,以新臺幣壹│││││抵高雄港第二港口而│以上總重42.65噸│仟元折算壹日。│││││進港│(未扣除冰重)││├─┼────────┼───────┼─────────┼────────┼───────┤│5│呂○來(輪機長)│出港時間:│自高雄港第二港口出│皮刀魚15噸│李福進犯臺灣地│││陳○祥(船員)│96年5月19日21│港後,向西航行,於│雜魚0.1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春(船員)│時34分│96年5月22日7時許,│烏賊6噸│民關係條例第八│││夏○來(船員)├───────┤航行進入大陸地區廣│四破魚20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東省九龍長沙灣內,│三目蟹2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6月2日18時│後於同年月23日11時│蝦仁0.5噸│區罪,處拘役貳││││10分│45分許,續向西航│魚肉1噸│拾日,如易科罰│││││行,至同年月24日18│以上總重44.5噸│金,以新臺幣壹│││││時許,航行至大陸地│(未扣除冰重)│仟元折算壹日。│││││區廣東省茂名港,停│││││││留至同年5月30日13│││││││時13分返航,至左列│││││││時間航抵高雄港第二│││││││港口而進港│││├─┼────────┼───────┼─────────┼────────┼───────┤│6│呂○來(輪機長)│出港時間:│自高雄港第二港口出│巴朗30噸│李福進犯臺灣地│││陳○祥(船員)│96年6月4日17時│港後,向西北航行,│沙溜11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春(船員)│3分│於96年6月5日15時3│沙蝦0.5噸│民關係條例第八│││夏○來(船員)├───────┤分許,航行至大陸地│魷魚嘴0.5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區福建省東山縣北方│蝦仁1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6月21日18│某港,停留至96年6│以上總重43噸│區罪,處拘役貳││││時10分│月20日10時58分許返│(未扣除冰重)│拾日,如易科罰│││││航,至左列時間航抵││金,以新臺幣壹│││││高雄港第二港口而進││仟元折算壹日。│││││港│││├─┼────────┼───────┼─────────┼────────┼───────┤│7│呂○來(輪機長)│出港時間:│自高雄港出港後,向│小管15噸│李福進犯臺灣地│││陳○祥(船員)│96年7月9日16時│西航行,至96年7月│雜魚2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春(船員)│57分│11日21時許,航行進│蝦仁0.7噸│民關係條例第八│││夏○來(船員)├───────┤入大陸地區廣東省某│扁魚3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港,停留至同年7月│三目蟹15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7月20日18│12日21時分 許啟航 ,│以上總重35.7噸│區罪,處拘役貳││││時0分│向西北航行,至同年│(未扣除冰重)│拾日,如易科罰│││││7月13日8時48分 許航 ││金,以新臺幣壹│││││行至大陸地區廣東省││仟元折算壹日。│││││九龍長沙灣內,至同│││││││日12時48分許,續向│││││││東北航行,至同年7│││││││月14日17時5分許航│││││││抵大陸地區福建省東│││││││山縣北方某港,停留│││││││至同年7月19日17時│││││││許返航,至左列時間│││││││航抵高雄港第二港口│││││││而進港│││├─┼────────┼───────┼─────────┼────────┼───────┤│8│呂○來(輪機長)│出港時間:│自高雄港第二港口出│四破魚20噸│李福進犯臺灣地│││陳○祥(船員)│96年7月23日14│港後,向西航行,於│草蝦1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春(船員)│時37分│96年7月25日12時45│蝦仁0.6噸│民關係條例第八│││├───────┤分許,航行進入大陸│三目蟹12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地區廣東省某港,停│以上總重33.6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8月3日18時│留至同年7月28日12│(未扣除冰重)│區罪,處拘役貳││││6分│時45分許啟航,向東││拾日,如易科罰│││││北航行,至同年7月││金,以新臺幣壹│││││30日10時39分許,航││仟元折算壹日。│││││抵大陸地區福建省東│││││││山縣北方某港,停留│││││││至同年8月1日11時40│││││││分許返航,至左列時│││││││間航抵高雄港第二港│││││││口而進港│││├─┼────────┼───────┼─────────┼────────┼───────┤│9│呂○來(輪機長)│出港時間:│自高雄港出港後,向│四破魚35噸│李福進犯臺灣地│││陳○祥(船員)│96年8月10日14│西航行,於96年8月│大蝦2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春(船員)│時1分│14日6時45分許,航│蝦仁1噸│民關係條例第八│││洪○達(廚師)├───────┤行進入大陸地區廣東│扁魚4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省海陵島匣坡漁港,│以上總重42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8月29日18│停留至同年8月17日│(未扣除冰重)│區罪,處拘役貳││││時1分│某時,續向西南航行││拾日,如易科罰│││││至大陸地區廣東省九││金,以新臺幣壹│││││龍長沙灣內,停留至││仟元折算壹日。│││││同年8月21日某時,│││││││續向西航行,至同年│││││││8月22日22時54分許│││││││,航抵大陸地區大陸│││││││地區廣東省茂名港,│││││││停留至同年8月24日│││││││某時許返航,至同年│││││││8月25日14時26分許│││││││,航抵大陸地區廣東│││││││省某港,停留至同年│││││││8月27日某時續返航│││││││,至左列時間航抵高│││││││雄港第二港口而進港│││├─┼────────┼───────┼─────────┼────────┼───────┤│10│呂○來(輪機長)│出港時間:│自高雄港出港後,向│三點蟹21.16噸│李福進犯臺灣地│││陳○祥(船員)│96年10月15日15│西北航行,於同年10│蟹腳8.03噸│區與大陸地區人│││陳○春(船員)│時40分│月17日6時39分許,│扁魚8.44噸│民關係條例第八│││洪○達(廚師)├───────┤航行進入大陸地區福│小管23.09噸│十條第一項之非││││進港時間:│建省東山縣北方某港│斑節蝦3.6噸│法航行至大陸地││││96年11月22日│,停留至同年11月21│草蝦3.5噸│區罪,處拘役貳││││21時35分│日某時返航,至左列│以上總重67.82噸│拾日,如易科罰│││││時間航抵高雄港第二│(未扣除冰重)│金,以新臺幣壹│││││港口而進港││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