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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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24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246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奕松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4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蔡奕松於民國104年5月5日收受本院判決後,於104年5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上訴狀中未敘述具體理由,僅記載「理由後補」等字,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乃於104年6月15日裁定命被告補正,被告於104年6月18日收受補正裁定後,未遵期於5日內補正,此有被告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證書、被告之刑事聲明上訴狀、前揭補正裁定、被告收受該補正裁定之送達證書等資料在卷可稽。依上揭法條規定,本件之上訴與法律上之程式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文廣
法官郭德進法官許芳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簡芳敏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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