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3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延煌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1965號、102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延煌因疾病不能到庭,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之母 林月圓 於104年3月17日陳報被告因經醫師診斷出腦部淋巴瘤,壓到運動及語言神經,導致左半邊無法使力、無法言語,需要住院治療,第一療程在林口長庚即將結束,第二療程要轉回臺中,無法確定何時結束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41-1頁),經本院向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函查,該院表示被告於103年12月26日急診就醫住院,並接受抗病毒藥物及放射線治療,於104年3月17日出院轉至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見本院卷五第165頁),再經本院向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函查確認有無不能言語或出庭之情形,該院表示被告於104年3月17日、23日門診,因行動不便坐輪椅就診,用管灌食無法言語等語(見本院卷五第171頁),而被告之母林月圓陳報臺中榮民總醫院104年6月8日診斷證明書,表示被告因惡性淋巴瘤於104年6月4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見本院卷六第2頁),經本院函詢臺中榮民總醫院,該院表示被告為原發性中樞神經淋巴瘤,在林口長庚醫院接受過全腦放射線治療後,於104年5月15日、6月5日接受化學治療,104年7月2日起要住院接受下一階段化學治療,被告因上述疾病左側肢體偏癱,說話含糊不清,僅能用紙筆溝通簡單之病情、身體情況,且無法久坐,要臥床才能長時間出庭,亦不確定能否交付複雜之犯罪過程,且被告短期內還會接受化學治療,此段時間應無法承受詢問及審理過程,有臺中榮民總醫院104年7月1日中榮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104年7月27日中榮醫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因原發性中樞神經淋巴瘤,目前要接受化療,且因左側肢體偏癱不能出庭,即使出庭也無法接受訊問及審理,是被告目前顯有因疾病不能到庭陳述之情形,本件復查無得為被告缺席判決之情事,依前述規定,本院即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雅俐
法官廖素琪法官時瑋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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