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訴人 黃綉霞 被上訴人 陳榮輝 法定代理人 謝陳麗珠 被上訴人 陳俊霖
姜陳阿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6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收受裁定後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82,604元,該裁定已於同年7月17日送達上訴人,並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8月4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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