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1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張宏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叁拾柒萬零貳佰元,及其中壹拾肆萬伍仟叁佰貳拾柒元自民國102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嗣第三人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