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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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9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林晏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柒拾柒萬参仟肆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林晏竹於民國102年5月7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7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5月7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8%,按月計付。
(二)緣債務人林晏竹於民國102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1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2年10月18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18%,按月計付。
(三)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並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
(四)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3年10月7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773,47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違約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19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晏竹│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5%│││655040││0月07日起│││││元│││││├──┼───┼─────┼──────┼──────┼───────┤│002│新臺幣│林晏竹│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55%│││118431││0月18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晏竹│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655040││1月0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林晏竹│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8431││1月1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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