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8年家救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救字第10號聲請人王○婷相對人王○孝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次按,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第63條亦有所載。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監宣字第21號受理在案。然聲請人無資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澎湖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及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以為釋明,其聲請訴訟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家事庭法官吳宏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8年11月7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