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2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46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伍金龍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伍金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伍金龍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20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192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於民國104年3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伍金龍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7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8年5月29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8年4月19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10701705951號函暨該函所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柏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7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