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07號債權人 鄭金鳳 債務人昇鴻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王楊桂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貳仟伍佰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距屆期經提示付款,竟遭退票而未獲兌現,屢經催討,仍置之不理,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一三三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就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提示日即退票日為民國一百年五月十三日,故就該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附表:│├─┬───────────┬───────────┬───────────┬───────────┤│編│發票日│金額│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1│100年3月15日│25,000元│100年3月15日│XB0000000│├─┼───────────┼───────────┼───────────┼───────────┤│2│100年4月15日│57,500元│100年5月13日│XB0000000│└─┴───────────┴───────────┴───────────┴───────────┘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書記官康清煌◎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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