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159號原告 許芸榛
許嘉宬 陳鉯媗 許卿棋 賴玉真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 律師
張方俞 律師 賴雅馨 律師被告 杜家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定民國108年3月26日上午10時40分準備程序期日取消。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潘瑜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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