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聲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新圍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制性交罪案件,判決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
5月5日核准假釋【綜合評估:㈠暴力危險評估:低危險。㈡再犯可能性評估:低危險。㈢量表Static-99:中低。㈣量表MnSOST-R:低】,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1年度侵上訴字第109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林坤志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珮寧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