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7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79號聲請人振興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義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3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柔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書記官王琪雯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7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徐維志 建│台北富邦│107年4月20日│222,000元│EA0000000│││築師事務│商業銀行││││││所徐維志│安和分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