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8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8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816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按上開利息百分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3年9月23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二)詎債務人使用信用卡消費迄今,積欠聲請人新臺幣壹萬參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貳仟伍佰伍拾伍元,自民國98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均未清償,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
書記官歐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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