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5號聲請人 張振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偉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書記官曾百慶附表:113年度除字第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或到期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號001歐明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歐張麗雲 彰化銀行土庫分行112年10月15日38,900元QN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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