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三七號
聲請人甲○○
送達處台北縣三重市○○○路○○○號十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五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鴻達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七五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美兆診所 宋丕錕 │世華商 銀敦 北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肆仟叁佰伍拾伍元│UW00四六九一││││││││0││├─┼─────────┼─────────┼───────────┼────────┼────────┼──┤│2│美兆診所 嵇相豹世華商銀敦北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肆仟零壹拾柒元│UW0二0三六四││││││││0││├─┼─────────┼─────────┼───────────┼────────┼────────┼──┤│3│美兆診所 張希武 │世華商銀敦北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貳仟柒佰玖拾陸元│UW0二0三五四││││││││0││├─┼─────────┼─────────┼───────────┼────────┼────────┼──┤│4│美兆診所 龔金耀 │世華商銀敦北分行│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叁仟貳佰柒拾壹元│UW00四七0九││││││││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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