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5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五一○號
聲請人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送達代收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六八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胤瑮
法官陳婷玉法官林庚棟~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三九六八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000000─││壹│壹佰玖拾│││││四│││陸││├─┼───────────────┼──────────────┼────┼───┼────┼───┤│2│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一─NX─0000000─││壹│壹仟│││││四│││││├─┼───────────────┼──────────────┼────┼───┼────┼───┤│3│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二─ND─0000000─││壹│玖拾捌│││││二│││││├─┼───────────────┼──────────────┼────┼───┼────┼───┤│4│國豐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二─NX─0000000─││壹│叁佰貳拾│││││七│││叁││└─┴───────────────┴──────────────┴────┴───┴────┴───┘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日
法院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