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九四號
聲請人甲○
送達代收人乙○○○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訴訟代理人丙○○住台北市○○路○○巷○○號四樓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吳素勤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
法院書記官柯金珠~F0~T48┌──────────────────────────────────────────────────┐│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四0二七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七0─ND─0000000─││壹│壹仟│││││八│││││├─┼───────────────┼──────────────┼────┼───┼────┼───┤│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0│││││├─┼───────────────┼──────────────┼────┼───┼────┼───┤│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五─ND─0000000─││壹│壹仟│││││二│││││├─┼───────────────┼──────────────┼────┼───┼────┼───┤│4│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0000000─││壹│伍佰叁拾│││││二│││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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