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侵聲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侵聲字第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永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永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永岳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下同)104年11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簡列表、法務部矯正署
104年11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檢送之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賴淳良
法官黃玉清法官林慧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
書記官溫尹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