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14號原告祭祀公業 高佛成 兼法定代理人 高清雲 原告 高成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緒倫 律師
劉力維 律師被告 高鏗燦
高鏗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子武 律師
陳冠甫 律師 夏元一 律師被告 高素英
高阿舜 高鄭良 高鄭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四月二十九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北簡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文到十四日內陳報祭祀公業高佛成於日據時期祖先入主舊宗祠牌位明細表及對照時間。
三、依本院調取100年度訴字第4163號卷宗卷二第192頁所附入主舊宗祠牌位明細表記載,被告高鏗燦、高鏗輝之31世祖先 高培潔 、被告高素英、高阿舜、高鄭良、高鄭岸之32世祖先 高鍾星 等人牌位均有入主宗祠;另本件具祭祀公業派下員身分者,是否以男性為限等情,請兩造於文到十四日內具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四、請原告於開庭當日攜帶本件原證2之平安高氏族譜誌略原本到庭。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怜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