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13號上訴人 劉文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祤焄 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102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