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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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列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葉盛文 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5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