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782號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上列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 葉盛文 等間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7,766,4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564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陳惠萍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