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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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1923號債權人臺中市神岡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姚文榮 代理人 王意至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阮文宗王火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表明債務人王火明與同案債務人阮文宗負連帶責任之依據為
何?(按債權人所提出之借據,王火明似為保證人而非連帶保證人。)㈡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究為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抑或
由債務人阮文宗負給付義務。如對阮文宗執行無效果時則由王火明負清償責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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