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488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謝孝晴
訴訟代理人 游惠貞
被 告 李枝迪 即 李奕箴 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7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參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