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6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劉德安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玖佰貳拾貳萬肆仟捌佰
貳拾玖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零肆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㈥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陸拾萬陸仟肆佰肆
拾伍元,及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
㈦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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