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金重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指定辯護人黃政雄律師被告乙○○
號被告甲○
3巷32前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莊雯琇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8年5月26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曾吉雄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書記官唐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