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9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95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1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
4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附表編號5、6所示之毒品案件,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42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形式上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