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204號上訴人 黃章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陸維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臺南簡易庭民國106年5月31日之106年度南簡字第47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2,63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餘5,6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瑪玲
法官吳金芳法官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4日
書記官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