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04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怡安 訴訟代理人 林志峰 被上訴人即被告 劉淑美 訴訟代理人 陳怡秀 律師
杜英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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