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玉
弄2之1號4樓訴訟代理人 劉邦能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瓊玉
林駿鵬 林駿豪 林慧婷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清源 律師複代理人 王珮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020元(計算式:91,704元/平方公尺×2.77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0月31日
書記官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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