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289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2890號
原   告 紐約大時代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江在展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綺芳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劉綺芳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0,23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柯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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