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小字第4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小字第4245號
上 訴 人  司杉杉
訴訟代理人  郭含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國賓 間返還押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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