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中小字第5292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訴訟代理人 曹訓察
被 告 陳振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4,527元,及其中新臺幣28,076元自民國
96年7月4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
利息,與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
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
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林雅慧